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第6号及第7号《民事判
决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YAMADA ZSHS(HK) LIMITED(山田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金玉宏、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州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案号分别为:(2014)穗
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2014)穗中法
民四初字第7号】。
关于诉讼事项的其他基本情况详见2014年5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于
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返还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211400元及该款利息(以人民币72114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向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611400元;
4、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返还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人民币80元;
5、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对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上述第
二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8890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60元,被告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被告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543元。反诉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046.3元,由被告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负
担。
(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于
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返还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4025400元及该款利息(以人民币40254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向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25400元;
4、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返还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人民币80元;
5、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对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上述第
二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7072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79元,被告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被告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2642元。
反诉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685.2元,由被告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
负担。
(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于2013
年2月19日签订的《固定资产采购合同》;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返还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320800元及该款利息(以人民币83208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向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60400元;
4、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
司返还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人民币100元;
5、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对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上述第
二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9907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91元,被告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被告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1783元。反诉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169元,由被告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近日收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54号、(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
第355号民事诉讼。其中(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54号案件诉请广
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C2、C3、C4车间工程款459152.82元及
利息155652.8元,诉讼费用由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55号案件诉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B/C/D栋工程质保金1200元,拖欠工程款利息536973元,装修工程质保金202598.54元及其利息6027元(利息计算:以202598.54
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26日开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按
5.1%利率计至2015年7月26日,利息为6027元。),诉讼费用由广州毅
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现该等案件正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69条,境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各相关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尚未届满,前述案件仍可能发生上诉二审,无法判断该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3、(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4、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9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