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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7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2015)浙杭执民字第 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市中院的(2015)浙杭执民字
    第 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本情况 
    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4年 11月 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4)浙杭商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4-037),判北京元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1,500,000.00 元。
    执行中,市中院扣划北京元润案款人民币 10,000,000.00 元,扣除执
    行费人民币 89,019.00 元后,余款人民币 9,910,981.00 元已发还给本
    公司。经查,北京元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市中院已将执行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即本公司)进行了回告,现本公司亦提供不出北京元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情况
    市中院根据上述案情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市中院的(2015)浙
    杭执民字第 34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市中院继续执行。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杭州中院已强制执行并汇入公司账户 9,910,981.00元(详见公司
    公告临 2015-002),本公司若发现北京元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市中院继续执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执民字第 34-1号《执
    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9月 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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