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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4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2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香港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 9月 17日
    ●除息日:2015年 9月 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9月 18日
    一、通过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业经 2015年 8月 14日召开的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公告刊登于 2015年 8月 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5年中期分红派息方案
    1、分配方案:以 2015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 1,645,894,692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0 元(含税),共计分
    配利润 32,917,893.8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270,983,889.04元转入下期。
    2、发放年度:2015年中期。
    3、发放范围:截止 2015年 9月 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按 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 9月 17日
    2、除息日:2015年 9月 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 9月 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年 9月 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1-82189294 
传真:0551-82189447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皖维路 56号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38002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9月 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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