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2015年9月9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匹凸匹”)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 615号申请
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通知公司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同时在此期日内,各方当事人对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权申请回避,如申请回避请于15日内书面通知法院,(2015)民申字第 615号四川
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其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波、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伟文、陈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再审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单(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波,男,汉族,现羁押于德阳市罗江监狱。
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黄伟文,男,汉族。
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陈翔,男,汉族。
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龙波,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黄伟文、陈翔、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
(2014)川民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第(六)项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再审四川广汉新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龙波、黄伟文、陈翔、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川民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3、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决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广汉新广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5000万元(其中本金31951160元、利息18048840元),龙波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