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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宝A: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11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10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9 日 15:00—2015 年 9 月 10 日 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科技园南区软件产业基
地 4 栋 B 座 8 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6.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5 年 8 月 25 日和 2015 年 9 月 7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105,849,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1,080,184 股的 35.16%,
全部为 A 股股东。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105,820,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1,080,184 股
的 35.15%,全部为 A 股股东。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8,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1,080,184 股的 0.01%,为 A 股股东。经核查,
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 20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1,080,184 股的 0.07%,
全部为 A 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05,820,621 股,占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 28,500 股,占出席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会议选举
了范值清先生、吴叔平先生、陈灿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了郑煜曦先生、李金华女士、刘征宇先生、黄宇先生、颜泽松先生、
李亦研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范值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2)选举吴叔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3)选举陈灿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4)选举郑煜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5)选举李金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6)选举刘征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7)选举黄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8)选举颜泽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9)选举李亦研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即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会议选举
林红女士、李新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1)选举林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2)选举李新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820,621 股,占出席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4%。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罗龙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林红女士、李新建先生与罗龙新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
三年,即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
    五、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林律师、黄晓静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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