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情况发生。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设立子公司暨投资建设京津冀地区汽车项目的议
案》及《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未
获有效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
年 9 月 8 日 下午3:00 至 2015 年 9 月9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2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徐建新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数
185,432,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42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
185,072,77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6.152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 359,8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089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冯寸生律师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关于设立子公司暨投资建设京津冀地区汽车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29,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808%;反对 49,757,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331%;弃权 103,445,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7861%。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重庆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229,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808%;反对 49,757,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331%;弃权 103,445,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7861%。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5,072,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060%;反对 3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由 201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 2015 年 8 月 20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冯寸生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