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13: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
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至2015年9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3)会议地点: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郁健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284,327,7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78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284,327,7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78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如下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32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32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郭旭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4,32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81,9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该独立董事任职后,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宁宁、陈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