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公司于
2015年9月7日接到公司总经理李俊义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青先生、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先生、副总经理张艳辉女士的通知,四人于2015
年9月7日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个人名
义增持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增持后
增持前 本次成 增持后
本次增 本次 合计股
持有公 交均价 持有公
姓名 职务 持数量 成交额 份占总
司股份 (元/ 司股份
(股) (元) 股本的
数(股) 股) 数(股)
比例(%)
李俊义 总经理 0 5100 39.796 202959.6 5100 0.00425
常务副
总经理
盛守青 1000 4100 39.71 162811 5100 0.00425
兼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兼
王小东 0 5200 39.602 205930.4 5200 0.00433
董事会
秘书
副总
张艳辉 0 2700 38.83 104841 2700 0.00225
经理
二、增持目的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李俊义先生、盛守青先生、王小东先生、张艳辉女士针
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能够与公司股东利
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