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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甘化:公司章程(2015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08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
                               章            程
(经公司司 20155 年年 99 月月 77 日召开的的 2015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人
民政府批准,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
[1992]102 号”文批复同意,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0000000046621。
   第三条    公司于 1994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再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4 年 9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
称为:Jiangmen SugarCane Chemical Factory (Group) Co.,Ltd(缩写为 JSCC)。
    第五条   公司法定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 56 号。邮政编码:529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肆仟贰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续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二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
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以保护全体股东,
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
侵害。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是:积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自我发展和自
我约束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创造产业优势,
加速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向技工贸多元化经营方
向发展的企业集团,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力争建设成为一个多功能、现代化的经济
实体,有效地保证股东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
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生产、销售:食糖、纸浆、
纸、酵母、酒精、建筑材料、生化医药产品(由属下企业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化工产
品、金属材料(不含金,银)。电机及化工机械的制造加工;仪器仪表试验及修理;技
术开发。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柒仟玖佰玖拾捌万股,成立时向发起
人江门甘蔗化工厂、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糖纸工业公司、江门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发行叁仟零叁拾肆万壹仟股、贰佰万股、壹佰万股和肆拾肆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额为肆亿肆仟贰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股,公
司股本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为壹亿捌仟肆佰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5%;其余股东持股数为贰亿伍仟
捌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肆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4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对本
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制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股份采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
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条所指其他方式为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
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
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
的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
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前,会议上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
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上一届董事会可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提名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上一届监事会可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人;
    (五)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名监事候选人
    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条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职工代表监事除外)
将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超过 30%的股份,则公司应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其
操作细则为: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公司每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每一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每一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表决完
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所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
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
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选聘程序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独立的原则。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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