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以岭药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08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55 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 238 号以岭健康城
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656,135,30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8.20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
股份 656,090,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19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
代表股份 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0%。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7,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1%。
    公司董事长吴以岭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并主持会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
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吴相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表决情况:赞成 656,090,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2.1453%;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7.8547%;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656,090,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2.1453%;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7.8547%;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656,090,3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
权 0 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22.1453%;反对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 77.8547%;弃权 0
股。
    上述第 2 项、第 3 项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