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大华农: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5-09-07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5)137 号
致: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卢伟东律师、刘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网络投票时
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 9 时在广东省新兴县东
堤北路 6 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会议由董事长温均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5 年 9 月 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15
年 9 月 6 日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人 54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213,048,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9.5%。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562,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46%,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 52 人(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2,878,675 股。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
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
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
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611,19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878,675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律师
                                      见证律师:
                                                   卢伟东   律师
                                                   刘   敏 律师
                                                     2015 年 9 月 7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