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经 2014年 7月 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洪城水业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洪城水业使用不超过 1.9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进行短期理财。(详见公
司临 2014-034号公告)。
2014 年 9 月 4 日,洪城水业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向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江集团”)分别贷款人民币 9,000万元、9,000万元,合计 18,000 万元。洪城水业与招商银行分别签署了二份《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招商银行与中江集团分别签署了二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2014年洪字第 2549140003号和 2014年洪字第 2549140004号);洪城水业分别与中江集团、江中药业签署了二份《质押合同》和二份《保证合同》。委托贷款期限均为壹年(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 8.6%。(详见公司临 2014-036号公告)。
根据合同规定,中江集团在合同存续期间均能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利息,并于 2015年 9月 6日已将委托贷款本金 1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结清,并转入洪城水业账户。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