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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01
关于对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沈阳金都饭店15楼。
  经查明,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投”)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新东投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的控股股东,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东北电气流通A股128,600,000股,占东北电气股份总数的14.72%。新东投在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持有的东北电气股份超过东北电气股份总数的5%,但新东投未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减持提示性公告。
  新东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2.24条、第4.2.2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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