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做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 下意见: 经审阅康璐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被提名人均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康璐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管人 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欧秋生 赵晓光 徐虹 201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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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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