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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关于公司下属电厂收到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9-01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下属电厂收到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下属电厂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于近日收到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大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决字[2015]060096号、大环罚决字[2015]060097号)。
    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 年 6 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对 2014 年脱硫脱硝设施存在突出问题企业予以处罚的公告》(公告 2015 年第 42 号),通报了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存在的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的公告,大连市环保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于近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主要违法事实:
    (1)大连市环保局调查中发现北海热电厂 2014年 4月 1日在线监
    测历史数据 2#锅炉排放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连续 24个基点超标;
    (2)大连市环保局调查中发现东海热电厂 2014年 3月 1日 5、6#
    锅炉排放废气二氧化硫浓度连续 3个基点超标,以及 2014年 4月 3日 5、
    6#锅炉排放废气烟尘浓度连续 5个基点超标。
    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2、行政处罚主要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辽
    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本公司罚款人民币 100,000 元并责令北海热电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以及《辽
    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公司合计罚款 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东海热电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通报及处罚事件,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整改实施方案。目前,针对北海热电厂煤粉锅炉、东海热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已分别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整改方案,并已进入工程实施阶段,所有整改工程预计将于 10月底前完成。经查,公司现已全额依法缴纳 2014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公司已足额缴纳了前述行政处罚事项所涉及的罚款,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增强执行国家环保新规的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是公司生产淡季,上述行政处罚事项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积极落实上述整改方案外,公司还将积极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和北海热电厂改扩建前期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逐步取代传统技术和落后产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9月 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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