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我司”)作为珠海格力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公开增发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格力
电器拟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核查
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00 号文核准,公司釆取公开发
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9,976,68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59,999,983.24 元,发行费用 64,712,976.37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195,287,006.87 元。2012 年 1 月 19 日,
该等募集资金已汇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2)第 010045 号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各存管银行、保荐机
构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
行珠海拱北支行、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珠
海金格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详见 201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协议执行募集资金监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的节余情况
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319,528.70 万元,其中 2012
年投入 250,567.14 万元,2013 年投入 27,931.57 万元,2014 年投入 31,664.65 万
元,2015 年投入 9,365.34 万元。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
完毕,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5,124.17 万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 1.60%,
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置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内。
1、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节余资金
格力总部商用空调技术改造项目 60,000.00 53,528.70 53,528.70
-
武汉商用空调建设项目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
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 70,000.00 70,000.00 70,000.00
-
年产 600 万台新型节能环保家用
90,000.00 90,000.00 90,000.00
空调压缩机项目 -
节能环保制冷设备工程技术研究
56,000.00 56,000.00 56,000.00
中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
承诺投资项目合计 326,000.00 319,528.70 319,528.70
-
2、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有 5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账户利息
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注)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 444000091018170105546 -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 90101110121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 19610155200002393 -
行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注)
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金格支行 44352101040002917 1,402.44
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2002020329100224623 3,721.73
5,124.17
合计
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金格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拱北支行账户余额均为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净收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充分发挥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为公司
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5,124.17 万元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条件。
六、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合理性与必
要性
1、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
2、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面临较大资金需求。
3、将全部募集资金利息 5,124.17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此次将募集资金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计划和进度做出的,没有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全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5,124.17 万
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由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后的利息尚未结算,待银行结算
后此部分利息款一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银行结算金额为准)。独立
董事、监事会均已发表了同意意见。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格力电器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
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表、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相关议案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格力电器本次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的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全部募集资
金利息收入 5,124.17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通过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格力电器
本次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丽华 _______________
王苏望 _______________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