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补选的第五届董事会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提名李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李小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
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
2.同意董事会提名李朝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李朝东先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
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3.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补选程序规
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