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5-058):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获悉股东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爱普尔”、“出让方”)分别与林志强先生、叶激艇先生及杨宁恩先生签署《关于宁
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爱普尔将其持有的圣莱达 7,800,000
股股份(占圣莱达股份总数的 4.875%)以人民币 238,914,000 元为对价转让给林志强
先生;将其持有的圣莱达 2,200,000 股股份(占圣莱达股份总数的 1.375%)以人民币
67,386,000 元为对价转让给叶激艇先生;将其持有的圣莱达 5,000,000 股股份(占圣莱
达股份总数的 3.125%)以人民币 153,150,000 元为对价转让给杨宁恩先生。
现三位受让人林志强先生、叶激艇先生及杨宁恩先生对于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作出如
下承诺:上述股份转让并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第 18 号公告,且本人
承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第 18 号公告颁布,即 2015 年 7 月 8 日起的六
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上述受让之股份。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