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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执行,对公司 2015年半
年度报告及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预计影响 2015年净利润增加约 9,303万元。
一、概述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2015年 4月 27日印发的财资[2015]8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公司对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2015年 6月 30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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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2015年 7月 1日之前,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企[2004]324 号《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按 15元/吨原矿提取维简费。同时参照财建[2004]119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维简费。随着公司矿冶分公司露天矿南露天采场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露天采场逐步达到设计目标,剥采比日趋稳定,正常的剥离费用无法消化前期提取的维简费结余,已不能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因此,公司根据财政部财资[2015]8 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是否提取矿山维简费及提取的标准”的规定,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 2015年 6月 30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公司 2015年半年报及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根据公司 2015年生产计划估算,预计影响 2015年净利润增加约 9,303万元,最终影响金额取决于公司 2015年 7-12月的矿石实际开采量。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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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能更加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2)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财资[2015]8 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
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2015年 6月 30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能更加合理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财资[2015]8 号《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 7月 1日起,对公司矿冶分公司和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提取维简费,对于 2015年 6月 30日前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余额,仍按公司原维简费开支范围使用,维简费结余使用完毕后,相关项目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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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