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计划自
2015年7月13日起的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使用自筹资金增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总经理李
俊义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
青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先
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张艳辉女士自筹资金不低于
1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接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青先生的通知,
其于2015年8月27日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
场以个人名义增持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增持前 增持后 增持后合
本次增 成交均
持有公 成交额 持有公 计股份占
姓名 职务 持数量 价(元/
司股份 (元) 司股份 总股本的
(股) 股)
数(股) 数(股) 比例(%)
盛守青 常务副 0 1000 39.5 39500 1000 0.00083%
总经理
兼财务
总监
二、增持目的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盛守青先生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
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能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