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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9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计划自
2015年7月13日起的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使用自筹资金增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总经理李
俊义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
青先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小东先
生自筹资金不低于2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副总经理张艳辉女士自筹资金不低于
10万元增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
    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接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盛守青先生的通知,
其于2015年8月27日使用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
场以个人名义增持本公司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增持前                                   增持后   增持后合
                              本次增   成交均
                   持有公                        成交额     持有公   计股份占
 姓名     职务                持数量   价(元/
                   司股份                        (元)     司股份   总股本的
                              (股)    股)
                   数(股)                                数(股) 比例(%)
盛守青   常务副       0       1000      39.5     39500       1000    0.00083%
         总经理
         兼财务
          总监
    二、增持目的
    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是盛守青先生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
司发展前景的信心,能够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
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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