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披露了
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在未来 6 个月内,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等方式,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360 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并考虑
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详见 2015 年 7 月
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44)。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通知,其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863,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1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
2、增持方式:通过“西南证券佛慈制药信诺增持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 863,000 股,成交均价 13.15 元,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0.17%。
4、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兰州佛慈制药厂持有公司
303,8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本次增持后,兰州佛慈制药厂持有公
司 304,69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67%。
5、后续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通
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在未来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不
低于人民币 2360 万元(含本次增持)增持公司股票,并考虑在相关规定允许的
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增持公司股票。兰州佛慈制药厂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增持计划开展后续增持工作。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的规定。
2、增持人兰州佛慈制药厂承诺:在增持期间和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
股股东兰州佛慈制药厂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