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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8
证券代码:122138          证券简称:11桂东 01 
证券代码:122145          证券简称:11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15,011万元、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钦州永盛”)于 2015年 8月 18日就与广西南宁台协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解除相关合同、被告一向原告钦州永盛退还货款 15,011 万元、支付违约金、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近日,钦州永盛收到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钦民二初字第 20 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5年 8月 18日
    2、案件受理时间:2015年 8月 25日
    3、受诉法院: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 1505房 
法定代表人:秦敏
    (2)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一:广西南宁台协干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 4号金湖大厦 9层 0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零有妙 
被告二: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 E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纠纷的起因 
    2013年 12月,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供销铁矿石、石油化工产品
    等贸易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约定被告一长期向原告钦州永盛供应铁矿石,每个贸易周期内,钦州永盛投入购买货物的资金量不少于 25,000万元(2013年 12月底前投入 15,000万元);合作有效期为两年;付款方式为先货后款,被告一转移货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货款,自付款之日起被告一有 50天的配矿期,配矿完成后原告钦州永盛可以提货;被告二同意为原告钦州永盛在《框架协议书》内的权益作担保,对《框架协议书》内被告一不按照贸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开票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被告二为被告一及原告与被告二共同确定的下游客户全面、切实、适当履行《框架协议书》项下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 12月 22日,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为履行《框架协议书》,签订了三份《铁矿采购合同》,就铁矿石的买卖进行了相应约定。前述三份《铁矿采购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向原告钦州永盛发出了货权转移通知,原告钦州永盛亦按照三份《铁矿采购合同》的约定,于 2013年 12月 30日向被告一支付了货款合计 15,011万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一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配矿期配货,导致原告钦州永盛至今无法提货。
    原告钦州永盛认为,被告一一直未向原告实际交付货物,经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钦州永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诉讼请求 
    为维护钦州永盛及公司的合法权益,钦州永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 2015年 8月 18日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3年 12月签订的《供销铁
    矿石、石油化工产品等贸易框架协议书》,以及原告钦州永盛与被告一于 2013年 12月22日签订的三份《铁矿采购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钦州永盛退还货款 15,011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违约金 15,761,55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钦州永盛赔偿违约金未能弥补的资金占用费损失(资金
    占用费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4年 12月 30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退还货款之日止)。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8月25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钦民二初字第20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7505.5
    万元。若本次诉讼取得预期效果,且能全额追回货款,公司子公司钦州永盛将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全额冲回。
    2、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本次诉广西南宁台协干商贸有限公司、保证人防城港
    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对货款的正常追收行为。钦州永盛在催收追缴无果的情形下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该货款不能顺利追收,将会给钦州永盛及本公司带来损失。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诉
    广西南宁台协干商贸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月 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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