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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8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
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
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1 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
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综合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
综合管理部协办。
    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
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
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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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30
天,将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
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将拟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天,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包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
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 15
天,将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
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
作项目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风险、
项目的收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召开相关会议。会议
应在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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