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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关于以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台胞股东陈文德先生股权未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7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 2015-27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 1、兴业优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台胞股东 
陈文德先生股权未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台胞陈文德先生曾于 1988年认购本公司55万股普通股,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其与公司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后,相关股份现由本公司委托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代持,公司已于 2007年在首次公开发行 A股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于 2014年 4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陈文德先生刊登遗失公告的公告》,披露有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台湾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F100996525)与公司联系,向公司主张其股东资格,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认股收款凭证,其已就遗失该凭证刊登遗失公告。
    为保护台胞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券交易过户及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经公司与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司法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身份和股权归属,妥善解决该未决事项。
    公司于 2015年 8月 25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闽民初字
    第 100号《应诉通知书》和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就有关诉讼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收到起诉书时间:2015年 8月 25 日
    2、诉讼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3、诉讼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4、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陈文德先生
    (2)被告一: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物业”)
    (3)被告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起因和请求
    1、诉讼起因: 
    原告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诉称,其于 1988 年购买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55万股,之后与本公司失联,并已遗失认股收款凭证。该股份经多次送股、转增等变动已增加至 308.88 万股,现由本公司委托兴银物业代持,历年分红款由本公
    司代管。原告与本公司及兴银物业就股份确认及处理事宜进行协商,因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等限制,原告尚未从本公司及兴银物业直接取回代持股份及代管分红。
    2、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兴银物业代持的股份 308.88万股及本公司代管的分红属原告
    所有,并判令向原告返还股份和分红。
    (2)原告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支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本次诉讼有助于妥善解决相关股权未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该事项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月 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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