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
和《公司章程》、《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当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除对两个全资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外,无其他任何形式的
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具体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是否为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额 行完毕
披露日期 日) 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
0
额度合计(A1) 发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
0
保额度合计(A3) 余额合计(A4)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是否为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额 行完毕
披露日期 日) 担保
青铜峡市青龙
2014 年 05 2014 年 05 月 连带责任保 2014.5.23-
新型管材有限 3,000 2,000 是 是
月 26 日 23 日 证 2015.5.22
公司
2014.12.03
宁夏青龙塑料 2014 年 12 2014 年 12 月 连带责任保
4,900 4,900 -2015.12.0 否 是
管材有限公司 月 04 日 03 日 证
青铜峡市青龙
2015 年 03 2015 年 04 月 连带责任保 2015.4.3-2
新型管材有限 3,000 3,000 否 是
月 27 日 03 日 证 016.4.2
公司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
80,000 3,000
保额度合计(B1) 实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
80,000 7,900
司担保额度合计(B3) 担保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是否为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额 行完毕
披露日期 日) 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
0
保额度合计(C1) 实际发生额合计(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
0
司担保额度合计(C3) 担保余额合计(C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
80,000 3,000
计(A1+B1+C1) 额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80,000 7,900
度合计(A3+B3+C3) 合计(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
4.53%
例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
(D)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
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F)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如有) 无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4、公司当期发生及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 2015 年度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上述担保均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详见 2014 年 12 月 25 日、2015 年 4 月 8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
告(公告编号:2014-083、2015-027)。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5、报告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已充分揭示了上述担保存在的风险;
7、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
半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俊立 张文君 苑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