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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07-02-14
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钛业分公司发生的钛精矿和钛白粉交易事项,与攀钢集团兴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钛渣交易事项,与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的钛白粉交易事项均属于关联交易,所涉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不公允之处。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杨天旺、方平、周明勇、庄凯回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独董签名:翁 宇 刘 星 罗宪平
二OO 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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