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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6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我
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严
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2015 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及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2015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关联方除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外,不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司签署了担保协
议,担保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到 2016 年 6 月 18 日。本次担保的审议、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子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还贷能力有保障,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
董事已发表了同意该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除此之外,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
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 2015 年 1-6 月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严格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履历等材料,所聘高级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
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
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
职能力和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 Wu Huan(吴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高思华
    李   全
                                                      2015 年 8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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