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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07-02-1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的通知,截止2月9日收盘,新乡化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311,1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8%,平均价格22.70元/股。
    新乡化纤原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份23,7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64%,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11月8日可上市流通股份不超过2,070,000股,新乡化纤已于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1月16日出售股份870,797股。
    截止2月9日收盘,新乡化纤尚持有本公司股份22,534,8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22%。按照新乡化纤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承诺,在2006年11月9日-2007年11月8日出售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2,070,000股)。截止2月9日收盘,新乡化纤仍持有本公司可出售股份888,053股。根据新乡化纤向公司提供的《股份减持情况通报》,其出售限售股份主要意图为收回投资,并有可能根据市场情况继续逐步减持。此次新乡化纤出售股份后,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447,840股,持股比例为22.28%)持股比例差额减至4.94%。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次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减至5%以下,目前不会影响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马贤凯、魏素艳出具了如下独立意见:
    1、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不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2、新乡化纤遵照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承诺出售股份,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少于5%,目前不会影响新乡化纤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股份情况,并及时做出公告。
    以上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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