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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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5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2015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二、 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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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推动大宗
商品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建设。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动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
与本次与关联方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