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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6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除了对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华悦新能源工程有限
公司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深圳华悦新
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申请2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公司为上
述授信提供200万元的担保,占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40,332.47万元的0.14%。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华悦新能源工程有限
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不超过1,200万元银行授信提
供担保。深圳华悦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申请1,2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1,200万元的担保,占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140,332.47万元的0.86%。该笔授信公司已经于2015年3月末归
还,该笔担保履行完毕。
    综上,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共计200万元,占
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40,332.47万元的0.14%,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
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报告期内,
该担保事项尚未履行完毕,严格执行中,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不
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合计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163.6万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6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2647%。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
权将全部注销。
    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情况进行了审慎调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此次注销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期权。
    四、对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奥欣投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20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不
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
2015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对公司向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取得公司股东喀什东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含12个月)。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
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2015
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郭晋龙                郭宝平
                                                        2015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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