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暂定,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取得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东方”)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分批
取得上述贷款,并可提前还贷。
2.喀什东方持有本公司67,248,709股,占总股本的10.88%,为公司第二大股
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
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5年8月24日
注册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深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粉莉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从事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第二大股东。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31日,喀什东方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
下:总资产25,650.98万元,净资产9,781.4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不超过10000万元
人民币的货币资金。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
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分批贷款,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实施
2.委托贷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
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5.委托贷款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暂定,以协议签署为准)。
6.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将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
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喀什东方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向喀什东方借款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喀什东方融资利率(详见公司2014
年5月20日信息披露公告《关于向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5),累计支付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966.2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取得公司股东喀什东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含12个月)。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
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2015
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
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
的利益。
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拓日新能向其股东喀什东方申请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
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喀什东方同期向金融机构融
资的融资成本,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保荐人对本次拓日新能向喀什东方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