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暂定,以实际签署协议为准)
取得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分批
取得上述贷款,并可提前还贷。
2.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01,232,500股,占总股本的
32.55%,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深圳市奥欣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2日
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粉莉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管
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物
业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奥欣投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总资产54002.53万元,净资产14193.54万元,营业收入112.38万元,净利润433.76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不超过20000万
元人民币的货币资金。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
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分批贷款,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实施
2.委托贷款用途: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
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
5.委托贷款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暂定,以协议签署为准)。
6.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委托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后,将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保证公司经营业
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奥欣投资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1.租赁奥欣投资办公场地费用,累计总金额为人民币74.92万元;
2.奥欣投资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人民币69000万元,公司支付的担
保费用为0。
3. 公司向奥欣投资公司借款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奥欣投资融资利率(详见公
司2014年5月20日信息披露公告《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4-034),累计发生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1960.2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事前就上述交易事项告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对于本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通过银行取得公司控股股东奥欣投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20000万元委托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取得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不
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我们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
2015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保持
较为充足的资金供给量,保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没有损害公司股东
的利益。
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拓日新能向其控股股东奥欣投资申请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不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控股股东同期向金融机
构融资的融资成本,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保荐人对本次拓日新能向奥欣投资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