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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5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5]1660号)的核准,
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6,749,000股,发行价格7.66元/股。2015年8
月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160006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为128,297,340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5,706,74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2,590,591元。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鹰潭潭西分理处(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潭西分理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4-3912010440006398,截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24,797,34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范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业银
行潭西分理处应当配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峻、罗军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潭
西分理处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
业银行潭西分理处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按月(每月 5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
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业银行潭西分理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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