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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2005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5
债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21  债券简称:05国航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 8月 31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 9月 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 9月 7日 
?摘牌日:2015年 9月 7日 
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年 9月 7日开始支付 2014年 9月 7日至 2015年 9月 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5国航债,代码 120521
    3、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05]1651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5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05年 9月 7日至 2015年 9月 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05年至 2015年每年的 9月 7日(上述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5年 9月 7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5年 12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约定:
    “本期债券期限为 10年期”,“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5%,在本期债券
    期限内固定不变”,“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逾期不另计息。”本次兑付每手“05国航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兑息人民币为 45.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 8月 31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 9月 1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 9月 7日
    4、摘牌日:2015年 9月 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5年 8月 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5国航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2005 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 2009年 1月 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 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05 国航债”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袁雅波 
地址:中国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区天柱路 30号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电话:010-61462133 
传真:010-61462812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天柱路 28号楼蓝天大厦 
联系人:袁雅波 
联系电话:010-61462133 
邮政编码:101312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联系人:张琪悦 
联系电话:010-60833560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无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表:
    债券代码:120521,债券简称:05国航债 
    “05国航债”付息事宜之 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填表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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