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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03-07-01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本公司全资子企业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于2003年6月27日与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笔《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一笔合同金额1.8亿元,一笔合同金额1.7亿元,合计3.5亿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已经公司二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合同主要当事人
    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是本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法定代表人毛芳亮,注册资本12804万元,主要从事空调器的制造业务。
    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铁,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营业务范围: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三、合同标的
    在2002年6月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基础上,青岛澳柯玛集团空调器厂将35000万元继续委托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营,为期一年。
    四、综合《资金信托合同》、《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决定将2002年6月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期限延长一年。
    2、合同金额:一笔1.8亿元,另一笔1.7亿元,合计3.5亿元。
    3、支付方式:顺延使用2002年6月《资金信托合同》项下资金,本次无需另行支付。
    4、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订《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之日起。
    5、合同期限:本次延长期限一年,时间为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26日。在信托期限届满,若委托人请求,可延长本信托期限。
    6、信托管理费用:本次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按受托资金0.8%的年费率计提。
    7、本合同项下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由受托人代为确定,受托人将运用贷款、投资(包括产业市场、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同业拆放等方式运用本信托资金;且受托人承诺不得将本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五、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资金信托合同》期满,本公司取得信托投资受益1879.15万元,扣除信托费用420万元,本公司实际净收益1459.15万元。
    2、此次签署《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最大限度地回报公司股东,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二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资金信托合同》
    3、《关于〈资金信托合同〉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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