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武汉力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力源(香港)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下称“香港力源”)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下
称“鼎芯无限”)为公司全资孙公司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下称“鼎芯亚太”)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香港力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内,能按时偿还债务,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次,香港力源
也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以存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有效控制了本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到目前为止,香港力源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的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鼎芯亚太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信誉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内,能按时偿还债务,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次,鼎芯亚太
也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以存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有效控制了本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到目前为止,鼎芯亚太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鼎芯无限的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孙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的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力源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鼎芯无限为公
司全资孙公司鼎芯亚太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张兆国 邹明春 李定安
20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