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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并同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认真审阅了《威海华东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久泰能源有限公司等十三名久泰能源内蒙古
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就公司
本次拟发行股份收购山东久泰能源有限公司、崔轶钧、刘令安、准格尔旗天行财
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泽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泰斗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杨成社、准格尔旗万众创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准格尔旗广成
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许从容、济南西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威海
迪嘉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朗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
持有的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久泰”)合计 100%股权(以下
简称“收购标的”),并同时计划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收购标的交易价格的 100%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没有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
有限公司与山东久泰能源有限公司等十三名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久
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玉平                刘庆林                 宋希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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