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如
下意见:
1、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
2、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
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公司建立了持续、
稳定、科学的现金分红政策,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政策所做的修改。
3、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章程修订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刘玉平、刘庆林、宋希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