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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10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原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
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等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五)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现金分红最低限: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任一
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
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生
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
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等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三)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五)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内容:
    1、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任一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以下原
则确定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对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且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实施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采用现金股票结合方案进行利润分
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七)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
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3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
性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投资者
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证券事
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
见,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征得1/2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事先征询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意见,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原内容: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
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在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
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外,应当同
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时,均需按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
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
    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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