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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2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北新路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杰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55,257,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0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55,257,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5.800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254,955,930 股,持股比例为 45.7462%。在审议本
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254,955,930 股,持股比例为 45.7462%。在审议本
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5,257,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5,257,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5,257,5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8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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