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一起全资子公司江
西三川水务有限公司就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
分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此次对外担保所涉及的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2,300 万元。经核查,此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2015 年上半年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王忠明、李汉国、夏敏仁
20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