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香港 巴黎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电子信箱:hz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五年八月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纺织”、“公司”)与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
接受新澳纺织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新澳纺
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新澳纺织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新澳纺织的
股份,与新澳纺织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发表意见,不对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澳纺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澳纺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澳纺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新澳纺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于 1995 年 9 月 8 日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4]1333 号文核准,新澳纺织首次公开发行 2,668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A 股),并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
称“新澳纺织”,股票代码“603889”。
2、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 330483000009483),其住所为桐乡市崇福镇观庄桥,法定代表
人为沈建华,注册资本为 16,002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
范围为:毛条、毛纱的生产、销售;纺织原料(除白厂丝)和产品的批发、代购
代销;企业自产的毛纱、毛纺面料的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
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
3、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澳纺织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新澳纺织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新澳纺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浙
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计划(草案)》”)。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采取
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新澳纺织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0%。
新澳纺织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新澳纺织制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
干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新澳纺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 20 人。预留部分的
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
下情况:(1)首次授予日后 12 个月内新进入公司并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的员
工; (2)在本计划审议批准时,尚不符合公司激励对象条件而此后符合公司激
励对象条件的员工;(3)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新澳纺织限制性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新澳纺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通股股票。
(4)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计 288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2 万股的 1.8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261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3%;预留 2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7%。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周效田 副董事长、总经理 30.00 10.42% 0.19%
沈娟芬 董事、财务总监 20.00 6.94% 0.12%
李新学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00 3.47% 0.06%
华新忠 董事 10.00 3.47% 0.06%
沈剑波 副总经理 20.00 6.94% 0.12%
刘培意 副总经理 18.00 6.25% 0.11%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153.00 53.13% 0.97%
(共计 20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27.00 9.38% 0.17%
合计 288.00 100.00% 1.8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激励对象沈剑波和陆伟清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自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计划之一起 30 日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3)锁定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
用不同的锁定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不低于 12 个月、24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
计算。
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
对象并不享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通过抵
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因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锁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
(4)解锁期: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
当期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顺延至下期,如果业绩考核目标
实现仍可获得解锁;最终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第一次解锁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第二次解锁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第三次解锁 4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第一次解锁 5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第二次解锁 5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若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解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锁和上市流通,还应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上述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
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5.03 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0.05 元的 50%确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以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A.股份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B.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A.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各年度
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2015年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不低于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2016年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不低于10%,且相比2015年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保持增长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 2017年净利润相比2014年增长不低于20%,且相比2016年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保持增长
注:本期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顺延至下期,如果业绩考核目标实
现仍可获得解锁;否则,可继续顺延至下期,如果业绩考核目标最终未能实现,则由公司回
购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锁定期内公司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
为负;上述各年度涉及对比的净利润指标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
的激励成本在公司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选择上述业绩指标,是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结合公司以往年度
历史数据,并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业绩情况,结合公司对行业发展前景所作的
合理预期。
B.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对个人绩效进行打分,
考核结果共有 S、A、B、C、D、E 六档。其中 S 档考核等级为卓越,须做出重
大贡献的人员方有资格评为 S 级;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以上(70 分以上),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 档及以下(70 分以下),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等级 卓越 S 优秀 A 良好 B 合格 C 需改进 D 不合格 E
分数 95 以上 90 以上 80-89 70-79 60-69 60 分以下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才能全额获授激励股份。否则将取
消激励对象本考核年度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资格。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此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事宜。
(3)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①激励对象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
书》,提出解锁申请;
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是否达到条件审查确认;
③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
④经交易所确认后,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⑤激励对象解锁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
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8、其他内容
《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还就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与程序、激励对象
的收益、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激励计划的会计处
理方案、激励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新澳纺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1、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新澳纺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 1 号》第二条、《备忘录 2 号》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备忘录 1
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新澳纺织已经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具体分
配数量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澳纺织授予的激励对象
并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的规定。
2、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合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为新澳纺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存在股东
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与或转让股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备忘录 2 号》第三条的规定。
3、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合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每股 15.03 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30.05 元的 50%确定。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决定,
授予价格根据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 50%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备
忘录 1 号》第三条的规定。
4、新澳纺织所有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股票总量、首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股票数量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累计获授的股票总量合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新澳纺织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股票数量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80%,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量及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的股票总量的限制,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新澳纺织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已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和考
核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和《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新澳纺织为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已
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6、新澳纺织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不存在为本
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财务资助的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上述安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制定的《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的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四、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新澳纺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新澳纺
织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和《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新澳纺织董事会在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新澳纺织独立
董事就《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新澳纺织监事会审议通过
了《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
议案,并已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 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董事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在《限制性股票计
划(草案)》中已经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了拟实施下列程序:
(1)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
进行说明。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批准本激励
计划后方可实施。
(2)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授予、登记等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董事会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在新澳纺织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新澳纺织将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后,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4、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
理。
除上述披露事项外,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履行其它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对新澳纺织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澳纺织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是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授予
激励对象是新澳纺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中层管理人员。根据《限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只有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能解锁或部分解锁。另
外,《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还规定了公司层面上的三个解锁条件。上述计
划将激励对象与新澳纺织的盈利和业绩进行挂钩,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去
实现新澳纺织的更高盈利。
本所律师认为,新澳纺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新澳纺织进一
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并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及核心员工,有利于新
澳纺织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新澳纺织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三部分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新澳纺织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