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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1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5年 8月 20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 8月 10日以书面、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于 8月 15日收到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的提案并同意予以审议。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学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列入公司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波作为本次股权
    激励对象的议案》 
沈剑波目前担任浙江新澳纺织股份公司的副总经理,陆伟清目前担任全资子公司浙江新中和羊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都在公司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沈剑波、陆伟清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 8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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