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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21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 2015年9月8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冯震远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15年 9月 14日召开的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冯震远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征集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1.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
    1.8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10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11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议案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波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三、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及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征集人冯震远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其基本情况如下:
    冯震远先生,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律师。曾先后获得浙江省十大优秀律师、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历任桐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冯震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冯震远先生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波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请详见 2015 年 8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 2015年 9月 7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15年 9月 8日
    (三)征集程序
    1、请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
    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
    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
    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收件人: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指定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观庄桥 
邮编:314511 
联系电话:0573-88455801 
传真:0573-8845583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
    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
    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冯震远 
2015年 8月 21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冯震远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1.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1.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
    禁售期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
    1.8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10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11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陆伟清、沈剑波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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