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9.375%。
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获悉股东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
尔”、“出让方”)分别与林志强先生、叶激艇先生及杨宁恩先生签署《关于宁波圣莱达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爱普尔将其持有的圣莱达 7,800,000 股股份(占
圣莱达股份总数的 4.875%)以人民币 238,914,000 元为对价转让给林志强先生;将其
持有的圣莱达 2,200,000 股股份(占圣莱达股份总数的 1.375%)以人民币 67,386,000
元为对价转让给叶激艇先生;将其持有的圣莱达 5,000,000 股股份(占圣莱达股份总数
的 3.125%)以人民币 153,150,000 元为对价转让给杨宁恩先生。
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
协议转让前 协议转让后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股) (%) (股) (%)
爱普尔(香港)电器
1 15,000,000 9.375 0
有限公司
2 林志强先生 0 0 7,800,000 4.875
3 叶激艇先生 0 0 2,200,000 1.375
4 杨宁恩先生 0 0 5,000,000 3.125
5 其他股东 145,000,000 90.625 145,000,000 90.625
合计 160,000,000 100 160,000,000 100
一、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2015 年 9 月 19 日,爱普尔与林志强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
受让方:林志强 先生
2、 转让标的
林志强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爱普尔持有圣莱达 7,800,000 股股份,占圣
莱达股份总数的 4.875%。
3、 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238,914,000 元。
4、 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1) 林志强先生应当不晚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全额电
汇至共管账户,监管银行或林志强先生将就监管资金入账事宜书面通知
爱普尔和林志强先生;
(2)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登记前,爱普尔指示监管银行将爱普尔就本次权
益变动所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从共管账户划转至相关税务机关指定的
银行账户以缴纳预提所得税,该等缴纳预提所得税视为林志强先生已经
支付给爱普尔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 爱普尔办理完毕本次权益变动目标权益转让给林志强先生的相关手续,
由爱普尔向监管银行提交《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监管银行应将共
管账户中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款项划转至爱普尔的指定银行账户。
(二) 2015 年 8 月 19 日,爱普尔与叶激艇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
受让方:叶激艇 先生
2、 转让标的
叶激艇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爱普尔持有圣莱达 2,200,000 股股份,占圣
莱达股份总数的 1.375%。
3、 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67,386,000 元。
4、 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1) 叶激艇先生应当不晚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五日内,将转让价款全额电
汇至共管账户,监管银行或叶激艇先生将就监管资金入账事宜书面通知
爱普尔和叶激艇先生;
(2)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过户登记前,爱普尔指示监管银行将爱普尔就本次权
益变动所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从共管账户划转至相关税务机关指定的
银行账户以缴纳预提所得税,该等缴纳预提所得税视为叶激艇先生已经
支付给爱普尔的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 爱普尔办理完毕本次权益变动目标权益转让给叶激艇先生的相关手续,
由爱普尔向监管银行提交《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监管银行应将共
管账户中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款项划转至爱普尔的指定银行账户。
(三) 2015 年 8 月 19 日,爱普尔与杨宁恩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
受让方:杨宁恩 先生
2、 转让标的
杨宁恩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爱普尔持有圣莱达 5,000,000 股股份,占圣
莱达股份总数的 3.125%。
3、 协议对价
经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153,150,000 元。
4、 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支付股份转让款:
(1)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爱普尔与杨宁恩先生应立即合作办理本协议公证
事宜,以准备向深交所提交目标权益的过户登记申请手续;
(2) 爱普尔与杨宁恩先生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并取得商务部门就股份的
转让之批准性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杨宁恩先生应将转让价款全额划转
至爱普尔的银行账户。
二、 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 1:林志强 先生
身份证号:350524197403200016
受让方 2:叶激艇 先生
身份证号:350221197105170052
受让方 3:杨宁恩 先生
身份证号:330205195112150612
三、 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经过本次股份转让后,爱普尔持有的圣莱达股权比例由 9.375%降至 0%,即
不再持有圣莱达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四、 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股份转让各受让方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且就各受让方受让的股份
之后续操作,各受让方亦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进行。
2、 本次股份转让各方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
各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3、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咨询网上的由爱普尔出具的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前,公司正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由于该重大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
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待有关事
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