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本期向控股股东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莱州农科院”)销售转商
玉米种及玉米,收到结算款 94,475.00 元;
(2)200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莱州市农业科学院签订《资产使用协议》,将培训中
心提供给莱州市农业科学院使用,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0 万元整,期限 2 年。2011 年
10 月 24 日到期后,双方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续签协议
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2013 年 10 月 24 日双方又续签协议,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35 万元整,期限 2 年。公司本期确认租赁收益 15 万元;
(3)公司向莱州农科院支付餐饮服务费合计金额 543,454.00 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均按市场价格(或协议约定)结算。报告期内不存
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资金往来。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5
年6月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对《关于投资设立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山东
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设立河南登海正粮
种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组建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
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自然人出资均未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四)我们同意公司投资成立河南登海正粮种业有限公司。
三、对《关于投资建设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山东
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投资成立子公司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通过本议案后,将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此审议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审批权限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本投资项目的实施能有
效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置页)
独立董事:
李相杰 李玉明
王 莉 王凤荣
20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