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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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3806 公司简称:福斯特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
二 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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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公司负责人林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剑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泽波
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报告中涉及的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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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公司简介. 4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5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6
第五节重要事项. 16
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26
第七节优先股相关情况. 29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9
第九节财务报告. 30
第十节备查文件目录.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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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本公司、公司、福斯特指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指公司股票获准在交易所上市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报告期指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6月 30日
太阳能电池胶膜、EVA胶膜指
由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通过挤出流涎、压延等熔融加工方法获得的胶膜
太阳能电池背板、背板指用于太阳能电池组件最外层耐候性保护材料
热熔网膜、双面胶指共聚酰胺丝网状热熔胶膜,是热熔胶膜的一种
第二节公司简介
一、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福斯特
公司的外文名称 Hangzhou First PV Material Co., Lt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First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建华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周光大章樱
联系地址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407号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407号
电话 0571-61076968 0571-61076968
传真 0571-63816860 0571-63816860
电子信箱 fst-zqb@firstpvm.com fst-zqb@firstpvm.com
三、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保锦路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311300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407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311300
公司网址 www.firstpvm.com
电子信箱 fst-zqb@firstpvm.com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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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 http://www.sse.com.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证券办
报告期内变更情况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未发生变更
四、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福斯特 603806 /
五、公司报告期内注册变更情况
注册登记日期 2014年10月21日
注册登记地点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保锦路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0400023318
税务登记号码 330124749463090
组织机构代码 74946309-0
报告期内注册变更情况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注册变更情况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518,298,416.09 1,138,533,312.30 33.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9,477,437.70 215,557,081.87 25.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43,269,316.13 209,942,747.99 15.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6,606,233.08 39,096,788.73 428.45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890,724,782.92 3,802,147,345.22 2.33
总资产 4,337,917,024.59 4,260,069,271.05 1.83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7 0.63 6.3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7 0.63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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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61 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90 10.92 减少4.02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23 10.63 减少4.40个百分点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说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减少 4.02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指标同比减少 4.40个百分点,主要是公司 2014年 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净资产大
幅增加所致。
二、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
□适用√不适用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附注(如适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569,942.9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268,090.54
债务重组损益-5,030,877.4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801,517.63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6,989,144.24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所得税影响额-4,646,775.28
合计 26,208,121.57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执行年初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不断加强对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优化研发布局,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在稳步提高公司 EVA胶膜和背板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增长,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积极寻求新的投资并购发展机会,探索新型投资合作模式,寻找并分析可行的光伏电站投资项目。报告期内,公司的业绩稳步增长,实现营业收入 151,829.8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3.36%;净利润 26,947.7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5.01%。
报告期内,公司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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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收入增长显著:报告期内,受益于光伏终端市场的持续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1,829.8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3.36%,其中 EVA胶膜销售稳步增长,实现营业收入 136,435.43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38%;背板销售显著增长,营业收入 13,792.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5.86%。
2、研发投入继续加强:公司持续关注行业技术发展的最新动向,报告期内,公司抗蜗牛纹系
列 EVA胶膜产品在客户中扩大使用,双玻组件封装用白色 EVA胶膜产品进入量产阶段。公司其他领域的新产品研发正在按计划推进,有多个新产品进入到中试阶段。
3、投资项目积极开展: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年产 1.8亿平方米 EVA太阳能电
池胶膜生产项目”的建设,并继续投入扩大背板产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光伏封装市场需求;公司计划投资 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福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发电系统建设等业务,目前已进行多次实地考察,积极主动寻找可行的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4、企业管理不断深化:报告期内,公司全面开展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优化提升建设项目,深
化企业管理,使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一)主营业务分析
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518,298,416.09 1,138,533,312.30 33.36
营业成本 1,018,486,376.53 788,744,771.69 29.13
销售费用 23,384,103.62 18,751,681.44 24.70
管理费用 72,864,218.82 63,869,180.59 14.08
财务费用 4,680,704.82 3,053,139.94 53.3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6,606,233.08 39,096,788.73 428.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4,298,200.19 -16,794,455.62 -401.9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6,022,230.39 -176,739,363.37 -10.91
研发支出 47,383,133.06 44,090,557.59 7.47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有较大增长,特别是背板产品的销售增长显著;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主导产品 EVA胶膜和背板的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主导产品 EVA胶膜和背板的销售规模扩大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研发投入增加及审计咨询费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美元汇率变动引起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较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较上期支付股东分红款增加所致;
研发支出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2 其他
(1)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未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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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前期各类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度分析说明
内容详见本节“(四)投资状况分析”中“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均按照既定经营计划进展顺利。内容详见本节“一、董事会关
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二)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光伏行业
1,502,275,138.67 1,009,010,875.66 32.83 38.30 36.23
增加
1.02个
百分点
纺织品行业
12,775,343.65 9,324,372.63 27.01 -14.67 -23.25
增加
8.17个
百分点
合计 1,515,050,482.32 1,018,335,248.29 32.79 37.58 35.27
增加
1.15个
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EVA胶膜 1,364,354,337.53 910,155,827.12 33.29 35.38 33.29
增加
1.05个
百分点
背板 137,920,801.14 98,855,048.54 28.32 75.86 71.06
增加
2.01个
百分点
热熔网膜
12,775,343.65 9,324,372.63 27.01 -14.67 -23.25
增加
8.17个
百分点
合计 1,515,050,482.32 1,018,335,248.29 32.79 37.58 35.27
增加
1.15个
百分点
主营业务分行业和分产品情况的说明
公司的主营业务集中在光伏行业,主导产品为光伏封装材料 EVA胶膜和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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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内销 1,285,046,117.77 36.75
外销 230,004,364.55 42.44
合计 1,515,050,482.32 37.58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的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内,近年来海外市场的营业收入增长迅速。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面持续向好,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得到巩固。通过不断研发提升产品品质,以技术优势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有序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巩固公司的规模优势;通过积极的市场拓展和优质的客户服务提升公司的品牌优势。
(四)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除投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外,公司没有涉及其他对外股权投资的情况。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节“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3)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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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合作方名称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
委托理财金额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报酬确定方式
预计收益
实际收回本金金额
实际获得收益
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是否关联交易
是否涉诉
资金来源并说明是否为募集资金
关联关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认购委托书
10,000 2015-4-15 2015-10-12
年化收益率4.50%
221.92
是 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认购委托书
20,000 2015-6-29 2015-10-8
年化收益率4.00%
221.37
是 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人民币“按期开放”产品认购委托书
20,000 2014-9-30 2015-9-29
年化收益率5.30%
1,057.10
是 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财富班车4号)
10,000 2015-3-18 2015-9-18
年化收益率5.00%
252.05
是 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50,000 2015-6-12 2015-9-11
年化收益率3.80%
473.70
是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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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
1,600 2015-5-21 2015-8-20
年化收益率4.70%
18.75
是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
12,000 2015-5-21 2015-8-20
年化收益率4.70%
140.61
是否否
闲置自有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现金管理1号)
1,400 2014-12-11
年化收益率3.50%
是否否
闲置募集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现金管理1号)
9,820
年化收益率
3.50%-3.
85%
是否否
闲置自有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
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
5,350
年化收益率2.80%
是否否
闲置自有资金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蕴 11,970 年化收益 是否否闲置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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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通财富?生息365”集合理财计划
率
3.5%-3.8
0%
资金
上海银行临安支行
赢家易精灵GKF12001期 年化收益率4.20%
是否否
闲置自有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
3,560
年化收益率2.8%
是否否
闲置自有资金
委托理财的情况说明上表为公司截止2015年6月30日尚未到期的委托理财明细。
(2)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不适用
(3)其他投资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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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募集年份
募集方式
募集资金
总额
本报告期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2014 首次发行 157,104.67 2,780.78 22,500.60 134,604.07
部分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部分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定存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合计/ 157,104.67 2,780.78 22,500.60 134,604.07 /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63,08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75.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7,104.6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定存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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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承诺项目名称
是否变更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项目进度
预计收益
产生收益情况
是否符合预计收益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说明
变更原因及募集资金变更程序说明
年产 1.8亿
平方米 EVA太阳能电池胶膜生产项目
否 105,532.50 2,780.78 22,500.60 是
一期、二期厂房及仓库等配套设施建设完成,部分生产线投入使用,三期仓库及办公楼工程已开工建设。
7,202.70
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否 1,604.00 0 0 是
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否 49,968.17 0 0 是
合计/ 157,104.67 2,780.78 22,500.60 // 7,202.70 ///
募集资金承诺项目使用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合理使用募集资金。近期,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续建光伏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内容详见与本报告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披露的公司公告《福斯特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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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持股比例注册资本
主要产品或服务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 3,580
太阳能电池、光伏材料的制造、销售;太阳能电池铝合金框加工、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52,806.42 45,194.06 2,500.83
临安福斯特热熔网膜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 1,400
生产、销售:
热熔胶、热熔胶粉、热熔胶膜、热熔网膜、服装辅料(衬布、无纺衬、粘合衬、胶衬、双面胶、纸网胶、丝网胶、胶带、无纺衬带)、无纺布。货物进出口
2,466.13 1,424.56 -31.07
福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100%
10,000港币
光伏封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
5,120.05 -378.82 -99.17
苏州福斯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间接 100% 2,000
光伏封装材料(太阳能电池背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3,023.13 2,181.08 5.11
临安泰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 20% 5,000
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光伏发电技术咨询
5,000 5,0
5、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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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进度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累计实际投入金额
项目收益情况
年产 200万平方米太阳能电池背板项目生产线
2,044.00 100% 924.64 1228.23
新建浙江福斯特新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
8,000.00 80% 502.99 2,497.22
合计 10,044.00 / 1,427.63 3,725.45 /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5年 5月 6日召开的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014年末总股本 40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 4.5元(含税)现金红利,
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180,9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2014年度资本公积金
和盈余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015年 5月 15日,公司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福斯特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确定 2015年 5月 20日为股权登记日,2015年 5月 21日为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截止 2015年 5月 22日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二)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是否分配或转增否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第五节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不适用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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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适用√不适用
四、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适用√不适用
五、重大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 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适用√不适用
2 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
3 其他重大合同或交易
无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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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一)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下一步计划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其他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承诺在披露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 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5年 6月 5日至2015年 9月 5日
是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
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是是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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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
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林建华、张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及发行人
控股股东福斯特实业拟减持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是是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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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
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
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林建华及其配偶张虹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拟减持
所持部分发行人股票,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42%(其中,前十二个月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
股份时,将以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
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
是是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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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出售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将所持发行人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未来如公司新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待拟聘任人员明确表示同意并愿意督促本公司持续履行上述承诺的意见后,本公司方可聘任。
本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展情况。
若本公司上述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及时履行,将采取以下对本公司的约束措施:
a.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b.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是是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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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购回。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20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c.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20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该等新股之派生股份)。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予以购回,购回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并应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赔偿。
本公司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展情况。
本公司同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未按已作出的承诺购回发行人承诺回购但未能回购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或者本公司未按已作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
是是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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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且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应赔偿金额相应扣减其应向本公司派发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林建华(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该等新股之派生股份),回购价格为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孰高者。
本人和相关各方应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当日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公告后每 5个交易日定期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订和进展情况。
本人同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按已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且发行人有权按照本人对投资者的应赔偿金额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派发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
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
是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其他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2014年 3月 5日至长期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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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
本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其他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
林建华(公司实际控制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
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下属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人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 8月 2日至长期是是
其他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1.本方及本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
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 8月 2日至长期是是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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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本方下属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
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本方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方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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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适用□不适用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 2015年 5月 6日召开的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年度审计机构。
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处罚及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十一、公司治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独立运作,科学决策。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科学管理,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一)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情况表
1、股份变动情况表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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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情况
(一)股东总数:
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10141
(二)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全称)
报告期内增减
期末持股数量
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性质股份状态
数量
临安福斯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26,290,000 56.29 226,290,000 无
境内非国有法人
林建华 85,500,000 21.27 85,500,000 无
境内自然人
临安同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0,210,000 7.51 30,210,000 无
境内非国有法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90,177 1.44 未知未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19,367 1.25 未知未知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大观 11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190,074 0.79 未知未知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大观 5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