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92,742,696.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 8月 1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 浙杭商初字第 167 号),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本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已受理。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中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陆剑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1.原告诉状陈述的诉讼案件事实
被告一是原告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的相对人,自 2006 年开始,原告受被告一委托,为被告一代理进口羊毛。在 2013年 12月 15日,原告与被告一对截止 2013年 11月 30日的货款及费用进行了结算。经结算,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及费用 98,834,948.22元,其中 2013年以前拖欠货款及费用 26,692,236.98元,2013
年发生的货款及费用 72,142,711.24 元。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在
2014 年 2 月份支付 60 万元,在 2014 年 3 月份支付 5,492,252 元,合计支付6,092,252元,之后被告一未再支付。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担保人,在 2013年 1月 10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自 2013年 2月 1日起至 2013年 12月 31日止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9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两年。在 2013年,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了进口代理合同 23份,发给被告一货物 26批,在 2013年 2月 1日起至 2013年 12月 31日止的保证期间内发生的债务为 72,142,711.24元。
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
合同》后,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被告二未履行《最高额担保合同》,由其承担该《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及费用 92,742,696.22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9,187,085.13 元(利息自 2013 年 12
月 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计算,暂计算到 2015年 7月 25日,
实际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
(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 92,742,696.22 元货款及费用中的
72,142,711.24元,9,187,085.13元逾期付款利息中的 7,146,452.03元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利息自 2013年 12月 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计算,
暂计算到 2015年 7月 25日,实际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在2014年度已对该项应收账款92,742,696.22元,按
75%计提坏账准备69,557,022.17元。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