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和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规定,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分红决策、执行机制,保
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能够更好地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20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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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和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
公司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事宜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充分考虑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在保
证公司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起持续、稳定且积极的分红政策,
可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并能够增加公司股利
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同意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20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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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和客观严谨的判断,现就公司 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加强主营业务、增强盈利能力、提
高资产质量,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
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独立董事(签字):
魏 飞 顾宗勤 张志宏
201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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