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
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
础上,平衡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分配比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未来三年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以现
金的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具体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发放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状况,在考虑现金分红优先及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
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并结
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
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由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